航空障礙燈的有關標準、規定和建議
2017-02-26 02:15:59點擊:
《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MH5013-2014)》、國際民航組織頒發的《國際標準和建設措施機場》附件十四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行業標準《航空障礙燈(MH/T6012-1999)》。對障礙燈有如下規定:
障礙物設置的航空障礙燈必須為閃光,以便在空中俯視與地面恒定光源有明顯區分和能達到規定遠的可視距離。
(一)航空障礙燈的分類
根據MH/T60121999國際民航組織頒發的《國際標準和建議措施機場》附件十四,障礙燈分低光強、中光強和高光強三大類:
1、低光強障礙燈為恒定發光、紅色,峰值光強大于32.5cd,一般不單獨使用,而必需與中光強、高光強障礙燈配合使用。如45米以上的建筑物及其設施設置有多層中光強或高光強障礙燈,在中光強或高光強障礙燈之間可設置低光強障礙燈。(低光強障礙燈為紅色,有效光強100cd±25%)
2、中光強障礙燈按發光要求分為三種:
a、中光強A型障礙燈為白色閃光燈,有效光強20000cd-2000cd,用于105米以上的建筑物和設施及背景光較強的障礙物或與高光強B型燈變光配合使用。
b、中光強B型障礙燈為紅色閃光燈,有效光強2000cd±25%。
C、中光強C型航空障礙燈為紅色恒光,有效光強2000cd±25%。
3、高光強障礙燈按發光要求分為兩種:
a、高光強A型障礙燈為白色閃光燈,并在白晝、黃昏或黎明及夜間全天候變光強閃光,有效光強分別為白晝200000cd±25%;黃昏或黎明20000cd±25%;夜間2000cd±25%;主要用于超過150米以上的建筑物及其設施使用,或于中光強障礙燈配合使用。
b、高光強B型障礙燈為白色閃光燈,并在白晝、黃昏或黎明及夜間全天候變光強三層同步閃光,有效光強分別為白晝100000 cd±25%;黃昏或黎明20000cd±25%;夜間2000cd±25%,主要用于標示電線、電纜塔架和高壓輸電線鐵塔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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